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振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2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802民初143号 |
案号 |
(2021)晋0802执4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振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李梅香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4年11月4日起算至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1元,财产保全诉讼费3146元,由被告李振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