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军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4********1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刑初20748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55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塘沽审判区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中海国际海洋工程(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被告人武军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二百七十八日。)三、被告人杨本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杨本仁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付帅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付帅伟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对被告人杨本仁、付帅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六、被告人武军明退赔款人民币168万元,被告人杨本仁退赔款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付帅伟退赔款人民币62万元,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七、责令被告单位中海国际海洋工程(天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武军明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并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八、随案移送的中海国际海洋工程(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凭证38盒与18册依法发还中海国际海洋工程(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