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4********8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02民初8875号
案号
(2022)皖1602执2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33510.78元,合计233510.78元;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12.59325%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晓辉对被告李静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晓辉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数额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3元,由被告李静、王晓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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