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红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3********7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523民初389号
案号
(2022)湘0523执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红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海军借款68000元;二、驳回原告邓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9元,减半收取989.5元,由原告邓海军承担189.5元,被告李红卫承担800元,被告应承担的受理费款额原告在起诉时已垫付,被告应于偿还原告借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垫付的受理费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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