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卫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5********0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5民初683号 |
案号 |
(2022)赣1025执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陈卫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剑峰支付劳务费3264元及利息1044元(利息暂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至2020年6月2日止,2020年6月3日始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肖建峰承担132元,被告陈卫强承担33元。判决如下:被告陈卫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剑峰支付劳务费3264元及利息1044元(利息暂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至2020年6月2日止,2020年6月3日始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肖建峰承担132元,被告陈卫强承担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