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卫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5********0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25民初683号
案号
(2022)赣1025执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陈卫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剑峰支付劳务费3264元及利息1044元(利息暂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至2020年6月2日止,2020年6月3日始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肖建峰承担132元,被告陈卫强承担33元。判决如下:被告陈卫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剑峰支付劳务费3264元及利息1044元(利息暂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至2020年6月2日止,2020年6月3日始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肖建峰承担132元,被告陈卫强承担3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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