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楚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84********2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03民初9059号 |
案号 |
(2022)粤0703执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7616171】。被告曾楚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新带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曾楚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范新带律师费损失15723元;被告曾仕华对被告曾楚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范新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567.31元减半收取3283.66元、保全费2275.77元,合共5559.4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曾楚航、曾仕华负担。原告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5559.4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曾楚航、曾仕华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5559.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