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柟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8********33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702民初3533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61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予原告陈锖与被告刘东艳离婚。二、婚生女陈佳钰、陈玲钰由原告陈锖抚养,婚生女陈晨由被告刘东艳抚养,原、被告互不支付抚养费。三、位于驻马店市市辖区解放大道与铜山大道交叉口东南处天腾盛世小区20号楼东2单元1705室房屋归原告陈锖所有,下余贷款由原告陈锖负责偿还。原告陈锖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刘东艳支付住房补偿款306597.25元。四、库存地板砖归原告陈锖所有,原告陈锖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刘东艳支付补偿款10000元。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的150000元贷款及利息,原、被告各自承担50%。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评估费8650元,原、被告各自负担44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1-09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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