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3********19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23民初1859号
案号
(2022)赣0123执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诚签订的编号为01118lt20181dc6《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二、被告陈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54.92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9月7日,被告尚欠利息16,299.55元,并自2020年9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1,313元,由被告陈诚负担,并于上述给付时间内一并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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