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木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27********6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4民初1566号 |
案号 |
(2021)粤0704执30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海支行与被告江木兴签订的2017年江海支行住自(二手)第0764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江木兴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本息2671814.03元(其中贷款本金为2633216.83元,利息38597.20元,暂计至2020年4月15日;从2020年4月16日起至该笔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海支行;三、如江木兴未能如期履行上述第二项判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海支行有权以被告江木兴所有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海伦堡xx的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400元(均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海支行预交),由被告江木兴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海支行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共334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木兴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33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