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俊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11********5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03民初6159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10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16614230】。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胡茵确认截至2021年5月6日,尚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本金人民币268000元,拖欠本金的罚息人民币17381.20元、应收利息的罚息人民币0.34元,逾期本息合共人民币285381.54元。上述款项被告胡菌分三期偿还:第一期定于2021年6月8日偿还人民币35381.54元,第二期定于2021年7月8日偿还人民币50000元,第三期定于2021年8月8日偿还人民币200000元本金及之前产生的本金罚息(实际本金罚息的金额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计算的金额为准)二、被告洪俊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胡茵、洪俊钊有任何一期没有按照上述按时足额还款的,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可就尚欠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受理费517.76元,减半收取2758.8元,保全费1925.92元,合计4684.8元(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预交7443.68元),由被告胡茵、洪俊钊共同负担。被告胡茵、洪俊钊定于2021年8月8日前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支付诉讼费4684.8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缴纳的诉讼费2758.80元,本院予以退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