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小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02********0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04民初1402号 |
案号 |
(2022)粤0704执3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小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192137.5元及利息(以192137.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李爱萍;被告郑小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保险费1000元给原告李爱萍;二、驳回原告李爱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76.34元,适用简易程序计收2237.17元,保全费1521.54元,合计3758.71元,由被告郑小敏负担3597.48元,原告李爱萍负担161.23元,原告李爱萍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97.4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郑小敏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597.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一方拒不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