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亮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82********2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3民初3434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10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19613731】。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亮成、尉爱英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偿付6222300115606793号信用卡欠款本金76780.71元及相应利息(包括截止2019年3月11日的利息67047.11元及从2019年3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数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并支付滞纳金8301.8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许亮成、尉爱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42.59元,保全费1395元,合共4737.5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负担236元,被告许亮成、尉爱英共同负担4501.5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