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月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11********3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04民初1490号
案号
(2022)粤0704执3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月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36280元及利息(以23628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9,自2019年3月25日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给原告李国养二、驳回原告李国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1.22元,财产保全费2012.47元,以上合计7823.69元,均由被告杨月英负担。原告李国养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7823.6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杨月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才财产保全费共计7823.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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