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723********0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322民初2869号、(2019)粤13民终1396号
案号
(2022)粤1322执恢1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2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及诉讼费用承担部分。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2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及诉讼费用承担部分: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吴创合、梁剑、吴焯文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周术华承担。反诉费用50元,由反诉原告吴创合、梁剑、吴焯文承担。二、变更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2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吴创合、梁剑、吴焯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周术华投资款229888.2元。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825元,由被上诉人吴创合、梁剑、吴焯文负担4135。由上诉人周术华负担3690元,上诉人周术华多预交的上诉费6110元,依法予以退回。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3-03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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