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卞婷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7********09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9执2625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恢13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技美自动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1071111.11元以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1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二、被告技美自动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18万元(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2066466);三、被告张明星、卞婷婷对被告技美自动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均在4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技美自动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张明星质押的1091.4万股上海技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权出质证号:股质登记设字[002020]第016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73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若被告技美自动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卞婷婷质押的358.6万股上海技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权出质证号:股质登记设字[002020]第016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22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若被告技美自动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孙耀质押的30万股上海技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权出质证号:股质登记设字[002019]第032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12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9544元,由被告技美自动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张明星、卞婷婷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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