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志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02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81民初6348号
案号
(2022)皖0181执12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杜志文、杜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斌借款本金6万元及借款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王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杜志文、杜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24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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