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61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602民初9692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81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奎顺商贸有限公司款项10629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7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奎顺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3元,减半收取1306.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26.5元,由被告洪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22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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