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4********06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602民初9783号 |
案号 |
(2021)皖1602执75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伟、赵登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505.58元、利息及滞纳金6796.42元。自2021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滞纳金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伟、赵登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第4页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费2145元。三、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伟、赵登英名下位于涡阳县向阳路东侧、淮中大道北侧(尚书公馆)1幢1807的房产[皖(2018)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014874号、皖(2019)涡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12789号]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的剩余部分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1元,由被告王伟、赵登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