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达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7********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102民初952号 |
案号 |
(2021)桂1102执16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温达红向原告贺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垫款316303.7元及资金占用费(以316303.7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二、被告温达红应向原告贺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3460元;三、被告温达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贺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944元,减半收取3472元,财产保全费2402元,合计58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温达红、温达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