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继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01********00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702民初9306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69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温继立、岳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3210.61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率、利息及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罚息自2018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被告温继立、岳莉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2-21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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