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超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5********5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02民初4933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58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张超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8950.62元、保险费1698.57元及该款违约金(以20649.1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息)。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由被告张超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