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秋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3********16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702民初9812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69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王秋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21302.5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率、利息及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履行时另应扣除已偿还的利息8204.63元、罚息64.25元)。二、被告张振亚、李封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6元,减半收取142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负担25元,被告王秋生、张振亚、李封义连带共同负担139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2-22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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