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82********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宁0302民初2304号
案号
(2021)宁0302执31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龙支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吴忠分中心借款本金164999.17元及利息34848.72元,合计199847.89元,并支付按月利率9.7875‰计息,时间自2021年3月18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限被告马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马成军、马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马成军、马俊承担担保偿还责任后,可向被告马龙行使追偿权;四、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吴忠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297元,由被告马龙、马成军、马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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