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5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102民初9950号
案号
(2022)鲁1102执7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102民初9950号原告:殷玉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尉氏县永兴镇黄岗村九组,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67****5576。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峰,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2****5415。原告殷玉庭与被告胡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玉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峰、被告胡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玉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9428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雇佣原告在日照市东港区海曲路蓝天尚东区工地从事楼体外墙保温粉刷工作,截至2019年9月份,被告同原告等人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6928元,给原告出具欠条并签字确认。后经催要,被告又支付了7500元,尚欠人工费29428元。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胡伟辩称,其是和原告殷玉庭一起干活的。当时在工地干活的共有二三十人,日照市昊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昊然公司)无法和每个工人签订合同,其代表工人和日照昊然公司签订合同,日照昊然公司将劳务款打入工人个人账户,其在工地负责对工人进行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3日,日照市昊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与被告胡伟(乙方、承包方)签订专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为日照市泰安路北临沂路东蓝天尚东区(a区)2#a楼施工图纸范围内外墙保温施工,工期自2018年6月23日至2018年7月23日。2018年10月23日,日照市昊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与被告胡伟(乙方、承包方)签订专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为日照市泰安路北临沂路东蓝天尚东区(a区)2#a楼施工图纸范围内外墙真石漆施工,工期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1月12日。另被告胡伟提交的上述合同中附工程款拨付申请表一张,主要内容为:第24次工程名称:蓝天尚东区(a区)2#a,实际开工日期2018年10月11日,竣工验收日期2018年11月12日,本次申请付款60685元,累计已付款1126398元,胡伟(签字并捺印)2020年11月4日,财务主管意见:扣除吊篮费58000+脚手架使用费2685元,合计付款60685元,申请表由日照昊然公司财务主管签字并加盖日照昊然公司公章。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胡伟雇佣原告殷玉庭在蓝天尚东区工地从事楼体外墙保温粉刷工作,被告胡伟在工地负责对工人工作进行指挥、管理。2019年9月15日,被告胡伟为原告等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常明亮30180.00元殷留坤23327.00元殷永成7858.00元谷海军5147.00元李世永17377.00元殷玉庭36928元共合计120817.00元胡伟133063351962019.9.15”。欠条上方载明“尚东区2#a工地”。后日照昊然公司支付原告7500元,尚欠29428元。2020年11月9日,原告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立案,案件编号为(2020)鲁1102诉前调5169号,后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劳务费欠条、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被告提供的与日照昊然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所附工程款拨付申请表等证据互相印证,可证实被告胡伟雇佣原告进行外墙保温粉刷工作,原告等人工资由被告向日照昊然公司申请的事实,即使原告等工人的劳务款由日照昊然公司直接发放至工人个人账户,亦与被告胡伟雇佣原告从事劳务的事实并不矛盾,对被告胡伟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辩解不予采信。现原告已提供了相应劳务,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然被告未能按时支付,仅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认可欠款36928元。欠条出具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75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显属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294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以29428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1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殷玉庭劳务费29428元及利息(利息以2942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被告胡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席秀梅二○二○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于贵斌书记员贾娜-4--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2-02-23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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