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103********28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102民初5982号 |
案号 |
(2021)鲁1102执4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易方经贸有限公司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日照融资担保借款本金1000万元。二、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双方约定(以莱商银行信贷系统记载数为准,截止到2019年8月21日利息及罚息金额为850479.02元,2019年8月22日起其以后的利息及罚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计算,并随本金一并结清为止。三、被告翟玉波、崔松梅、崔振芳、许京涛、徐丁、滕聿辉、刘祥奇、赵宣美、五莲县易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易通建材有限公司、日照华纬日用品有限公司、日照市纵横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日照恒程聚氨酯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五莲县众合胶粘制品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垫付后有权向被告日照易方经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日照融资担保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日照融资担保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4400元,合计603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