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22********8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21民初6674号
案号
(2022)湘0121执2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869.38元及利息(利息算至2021年1月31日为10878.2元,2021年2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24869.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维权费用(差旅费)777元。三、驳回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元,被告王勇负担3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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