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21********1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102民初8565号
案号
(2022)鲁1102执11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勇、王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291009元;二、被告王勇、王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利息(以29100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0元,由原告负担45元、两被告负担5665元。保全费2520元,由两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2-03-09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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