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703********33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84民初2537号 |
案号 |
(2021)粤0784执5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货款62500元以及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62500元为基数,2020年4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鹤山市雷拓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鹤山市雷拓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211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鹤山市雷拓照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685.14元,被告刘峰负担1427.36元。原告鹤山市雷拓照明电气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1427.3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刘峰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427.3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