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6********3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84民初1865号
案号
(2022)粤0784执10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清偿信用卡本金11259.28元以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23日的利息921.35元;2020年3月24日起的利息、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负担2.52元,被告冯杰负担56.53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6.5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冯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56.5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3-03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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