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星浩制衣厂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58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84民初3331号
案号
(2021)粤0784执53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鹤山市星浩制衣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丰盛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6337.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436337.4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7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22.53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原告鹤山市丰盛包装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3922.53元),由被告鹤山市星浩制衣厂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922.53元。原告鹤山市丰盛包装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3922.5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星浩制衣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3922.5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2-22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国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847510895872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鹤山市龙口镇聚龙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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