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凯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7********03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281民初667号
案号
(2021)粤5281执21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钟金奕、卢桂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借款本金60310.32元及利息、罚息(至2019年9月2日止利息、罚息共22454.93元,自2019年9月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尚欠相应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84%上浮30%计)。二、被告卢冰锋、卢凯卫对被告钟金奕、卢桂梅上述欠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冰锋、卢凯卫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钟金奕、卢桂梅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9.13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钟金奕、卢桂梅负担,被告卢冰锋、卢凯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已预交同意不作收退,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钟金奕、卢桂梅、卢冰锋、卢凯卫在清偿上述债务时迳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28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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