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飞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26********1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823民初1260号 |
案号 |
(2021)粤1823执14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阮飞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笑容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2731.5元(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应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李笑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20元,财产保全费用1020元,合计2540元由被告阮飞伟负担。原告李笑容已预交受理费2540元,应退回2540元给原告李笑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