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3********6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702民初1116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恢4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王建海、魏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焦文田、郭运枝借款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27日起按月息2%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焦文田、郭运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被告王建海、魏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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