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126********24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102民初2717号
案号
(2022)鲁1102执11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崇文借款本金115440元;二、被告刘刚、宋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崇文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154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7月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按银行业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为止,扣除已经偿还的500元利息)。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9元,由被告刘刚、宋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2-03-09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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