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庭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21********1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303民初6816号
案号
(2021)黔0303执55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庭刚、谢志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婕菁本金86万元及利息(1、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予以计算;2、从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以本金45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予以计算;3、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以本金35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予以计算;4、从2018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以本金18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予以计算;5、从2018年6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8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予以计算;6、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本金86万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予以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婕菁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9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原告王婕菁承担19450元,被告丁庭刚、谢志禄承担194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9-26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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