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7********7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02民初13416号
案号
(2022)皖1202执5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项素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孔超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15.4%计息);二、被告孟超对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孔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项素丽、孟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6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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