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蒙芳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6********0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302民初4730号
案号
(2021)桂1302执恢3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蒙芳园偿还原告邓仕强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蒙芳园支付原告邓仕强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6%,从2020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邓仕强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被告蒙芳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2-04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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