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俞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9004********0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882民初2189号
案号
(2022)黑0882执8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富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俞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共计6325.49元(其中本金4997.8元、利息587.3元、费用740.39元,利息、费用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章程》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俞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2-03-11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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