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宪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01********6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302刑初550号
案号
(2021)湘0302执10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再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再坤的刑期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已折抵刑事拘留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前一日刑期25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56天,共81天。)(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合并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科的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因赌博行政拘留十日已折抵刑期。)(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董家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董家建的刑期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宪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宪明的刑期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张再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再仁的刑期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已折抵刑事拘留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前一日刑期22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20天、因赌博行政拘留十日,共52天。)(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跃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跃文的刑期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已折抵刑事拘留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前一日刑期1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68天,共69天。)七、被告人张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玉的刑期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八、被告人沈政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沈政府的刑期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九、被告人邹敏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邹敏胜的刑期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十、追缴被告人张再坤开设赌场违法所得20万元、被告人张再仁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张科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董家建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王宪明违法所得3000元,上缴国库。十一、被告人张跃文、张玉、沈政府、邹敏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宇阳经济损失51587.3元。十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宇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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