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义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3********2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423民初1091号
案号
(2022)赣0423执恢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义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理秀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均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张理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吴义清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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