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文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1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3民初2623号 |
案号 |
(2022)赣0123执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文涛、王小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刘红珍借款本金197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29.7748万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9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刘红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30元,减半收取计1126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265元,由被告袁文涛、王小菊负担。原告刘红珍已预交,被告袁文涛、王小菊于上述给付期限内一并给付至原告刘红珍。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