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6********4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826民初4142号 |
案号 |
(2022)赣0826执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彭在炬借款本金250,000元,并自2020年4月22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2021年11月8日止。二、驳回原告彭在炬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6元,减半收取计2,873元,由谢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