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8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2民初2442号 |
案号 |
(2022)苏0582执4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一致确认被告尚结欠原告代偿款52170.2元及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律师费5031元,该款由被告张军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1849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5682元,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止于每月30日前支付2500元,于2023年3月30日前付清余款。上述款项均由被告张军直接支付至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二、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1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35元,由被告张军承担。该款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张军于2021年4月30日前直接支付至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三、被告王生自愿对被告张军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二分之一清偿责任。四、如被告张军、王生逾期未履行上述任何一期支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条的代偿款52170.2元及自2020年1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律师费5031元以及诉讼费615元、保全费620元,扣除被告在签订本协议后已履行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五、被告张军、王生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后,双方关于本案再无纠葛。六、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一致同意向法院申请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