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丙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6********2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2民初14368号 |
案号 |
(2022)苏0582执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市伯勤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袁向奎加工费33300元。二、被告钱丙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伯勤机械有限公司、钱丙祥负担。限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院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