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923********6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9民初12704号 |
案号 |
(2022)苏0509执7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平应返还原告刘志华80000元,于2022年1月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2年3月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2年6月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2年9月1日前支付20000元(款项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刘志华,开户行:浦发银行吴江支行,账号:6217920800538626)。二、若被告江平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刘志华有权就80000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15000元一并申请执行。三、原告刘志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就本案所涉民事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纠葛。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7元,由原告刘志华负担927元,被告江平负担800元,被告江平负担之数于2022年9月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刘志华(汇入上述原告指定账户),原告刘志华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