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古秀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321********1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802民初2961号 |
案号 |
(2022)川1802执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龚荣疆、古秀梅、陈永香、雅安市名山区茶香茗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379.9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20年9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以尚欠本金1837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已经减半收取),由龚荣疆、古秀梅、陈永香、雅安市名山区茶香茗茶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分公司已预交,龚荣疆、古秀梅、陈永香、雅安市名山区茶香茗茶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给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