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沈民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3********171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23民初1571号 | 
| 案号 | (2020)冀02执552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滦县滦州镇军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沈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12日解除;二、被告沈民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滦县滦州镇军营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租金500 000元;三、被告沈民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滦县滦州镇军营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违约金50 000元(500 000元×10%);四、驳回原告滦县滦州镇军营村村民委员会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665元,由原告滦县滦州镇军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 062元,由被告沈民负担3 603元,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时间 | 2020-04-3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