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静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31********4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10民初1208号 |
案号 |
(2021)冀0110执2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鹿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贡志波、贡跃起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532000元。二、被告樊静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贡志波、贡跃起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29653.12元。三、驳回原告贡志波、贡跃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被告樊静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