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5********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84民初2779号 |
案号 |
(2022)冀0184执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海陆通贸易有限公司、王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石家庄新乐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税款损失80243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已实际收取),财产保全费4570元,合计10470元,由被告石家庄海陆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