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83********14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83民初2454号
案号
(2021)冀0183执20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广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6年7月5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697917%计算罚息自2018年7月4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4.8489585%计算;2020年4月29日前本金按100000元计算,2020年4月29日后本金按90000元计算,扣除已偿还的利息5524.05元);二、被告纪运良、王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刘广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27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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